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贸易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本办法。
(一)疫区内连续2年没有发现该种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二)疫区内没有该种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可危害的寄主植物的。
疫区撤销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和评估后提出。疫区撤销程序与划定、公布程序相同。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林造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一、疫情认定与公布
各地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检疫工作中,发现疑似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疫情,并组织疫情普查,确定疫情发生范围和程度。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其中,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疫情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二、疫区划定与公布
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地应当划定为疫区。疫区一般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划定后的疫区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其中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疫区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三、疫区撤销
疫区划定公布后,各地要加强疫区疫情的监测、检疫和除治工作,及时根除疫情,撤销疫区。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经除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撤销疫区:(一)疫区内连续2年没有发现该种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二)疫区内没有该种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可危害的寄主植物的。
疫区撤销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和评估后提出。疫区撤销程序与划定、公布程序相同。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林造发〔2013〕17号)同时废止。